当前位置: 首页 > 商业 > 正文

第二批清退→购买茶叶每周都有返利?“龙炎电商”非法集资超过156亿元,造成受害人损失57亿多元

已执行到位21亿余元!杭州“龙炎”非法集资案资金清退第二次公告来啦…

杭州“龙炎”非法集资案资金清退公告来啦…

2021年11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龙炎”案受损集资参与人资金清退第二次公告。具体如下:

根据“龙炎”案执行工作进展,现继续进行资金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对象

清退对象为经核实认定的“龙炎数据库”中受损的集资参与人。

二、清退金额

“龙炎”案损失总额为57亿余元,执行到位21亿余元,首次已清退17亿余元。本次清退4亿余元,按统一比例清退。

三、清退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四、清退方式

法院已委托工商银行为受损集资参与人开设电子账户,清退资金将汇入该账户。

受损集资参与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领取。

五、相关提醒

1. 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资金清退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集资参与人应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合理安排时间领取,避免人员聚集。

3. 如有其他问题,可拨打工商银行服务热线(95588)、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线电话(0571-87393350),或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咨询。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9日

往事回顾:

致17万人损失57亿元!“龙炎”非法集资案一审判决:两人被判无期,退赔57亿元……

2018年1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龙炎电子商务公司非法集资案进行一审宣判,黄定方、蔡克意、孙世佳等21名被告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不同刑期,其中黄定方、蔡克意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判令21人退赔57亿元发还各集资人。

成立仅一年多的“龙炎电商”被诉通过网络平台投单、销售股权换购证等非法集资超过156亿元,30多个省区市的21万人被骗,造成受害人损失57亿多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浙江温岭人黄定方在西安等地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当年12月,他结识江苏闰大公司的汤留俊(另案处理),发现杭州炎黄茶叶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克意以提供茶叶的方式与汤合作,进行非法集资。随后,黄定方模仿其操作模式,筹备设立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购物返利”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2015年1月,黄定方、蔡克意商定,由炎黄公司为“龙炎电商”提供茶叶和公司股份,由后者以销售茶叶返利的方式非法集资。

具体模式为:投资者投资4000元成为会员后,以每单4000元购买茶叶等商品,或介绍新会员投单,均可每单分十周陆续获得6653元的现金返利、2866个可兑换炎黄公司股份的股权积分、2149个可在“龙炎电商”网上商城消费的购物积分,相当于年化收益率250%以上;会员发展60个以上新会员,连续两周投单300单以上,可成为“龙炎电商”服务站负责人;服务站发展新会员600人以上、累计业绩达到15000单以上,负责人可以成为该地区中心负责人;中心下辖若干服务站,每个中心、服务站的负责人分别可得到下属会员每单提成50元。

黄定方在负有大量债务,且明知返利模式无法持续履约的情况下,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会议宣讲、网络平台推广虚夸投资项目、虚假宣传公司上市等骗取他人信任,向不特定公众骗取资金。蔡克意则提供茶叶、股份,供会员购买、兑换,并为“龙炎电商”提供办公地点,参与其培训。被告人蔡金负责向会员寄送茶叶并与“龙炎电商”结算。被告人孙世佳2015年5月起先后任“龙炎电商”董秘、总裁,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及投资事务,维护网络平台数据,介绍他人参与集资。

黄定方为扩大影响,进一步蛊惑公众投资,还伙同蔡克意等成立炎黄国际公司,由被告人阚越、孙世佳负责操作“在美上市”事宜,然后虚假宣传,向会员销售炎黄国际的股份。吴克良、阚越等17人在明知黄定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参与并分工配合。

至案发,“龙炎电商”通过网络平台投单、销售股权换购证等吸收会员21万人,非法集资计156亿多元。黄定方将其中124亿余元支付返利,将4.8亿余元用于支付站长、中心主任等的提成,将2.5亿多元用于购买茶叶、支付日常开支等(其中蔡克意获取非法集资款1.9亿余元),共造成会员损失57亿多元。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定方、蔡克意、丁文萍、孙世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明知投单返利模式不可持续、企业未真实上市,仍虚夸投资项目、虚假宣传上市,以投资平台投单、销售股权换购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最。判处黄定方、蔡克意无期徒刑,判处丁文萍有期徒刑12年,孙世佳有期徒刑10年。被告吴克良等1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九年及以下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杭州中院对“龙炎”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