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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入股投资种植合作社之名,不法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上亿人民币!

最近,河北广平县法院依规公开审理了一起不法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案。案子被告以入股投资一家种植合作社之名,服务承诺高过银行存款利息并出示股金证的方法,依次向社会发展不特殊目标消化吸收储蓄总共114455983.00元。

经查明,2009年7月20日,沧州市某栽种农业合作社(下称某农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创立,法人代表为王某甲(提起公诉)。2009年9月11日,该农业合作社在广平县开设支社(下称广平县支社),责任人为王某乙(别名王某丙,提起公诉),备案经营范围为机构本社组员栽种粮食作物、蔬菜水果,为组员给予栽种需要的技术性具体指导、商务咨询、专业技术培训等。广平县支社宣布开张后,王某甲、李某乙违背我国金融管理方法相关法律法规,没经国家相关主管机构审批,采用以入股投资之名、服务承诺高过银行存款利息并出示股金证的方法,根据其支社及代办公司员对外开放宣传策划,依次向社会发展不特殊目标消化吸收储蓄总共114455983.00元。

在其中,被告白某甲在出任农业合作社广平县支社代办公司员期内,为广平县支社消化吸收储蓄5533014元,并且以其本人理由领到服务费148415.40元。以上储蓄中已还款本钱5384014.00元(在其中240万未具体还款,由农业合作社将河北省某房产开发比较有限公司24个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出让给白某甲抵顶),尚欠本钱149000元。2021年5月21日,被告白某甲到广平县派出所自首。

公诉案件部门觉得,被告白某甲做为某农业合作社广平县支社的代办公司员为农业合作社不法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给予协助,并从这当中得到辛苦费,其手段组成不法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的共同犯罪,其个人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案情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不法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罪追究法律责任。其积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的关键罪刑,系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理或可减轻惩罚。

依据开庭审理查清的客观事实、剧情,河北广平县法院将依规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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