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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州一个小小的案子为何会被司马光牵涉入党争之中?

北宋(960年—1127年),是我国前史上继五代十国之后的朝代,传九位皇帝,享国167年。与南宋合称宋朝,又称两宋,因皇室姓赵,也称赵宋。下面趣前史小编就为我们带来具体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宋史》记载,熙宁元年(1068年),登州有一个名叫阿云的小姑娘,母亲刚刚逝世还在服丧期间,家里的其他老一辈就组织她和一名韦姓男人订亲了。可是,阿云并不想嫁给这个男人,由于“恶韦丑恶”——也便是觉得韦姓男人太丑恶了,所以“伺其寝”,“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仅仅“断其一指”。官府很快就抓住了阿云,阿云也招供了全部。

此案简略么?十分简略,现实清楚,按律判罚就行了。可是,究竟该怎样判呢?

知县不必翻看刑律就知道,这是典型的“**亲夫”,按律当斩。所以,知县敏捷汇总材料,依照程序送到了知府手中。登州知府许遵,是个负责任的官员,并且办案经验丰富。拿到这个案子的文书之后,许遵马上发觉到了不当之处。依照宋朝风俗,母亲服丧期间,是不能够婚嫁的。所以,阿云与韦姓男人的婚约自身就不合法,两人不能够按夫妻论,也就不存在“**亲夫”了。

许遵将案子文书和自己的定见一起送到了审刑院和大理寺,这些长时间和各类案子打交道的官员,马上驳斥了许遵的判定,以阿云“违律为婚,**亲夫”判其绞刑。当然,关于居高临下的官员们来说,这个小姑**生死原本就不重要。

“**亲夫”这种有违礼法的工作,肯定不能够姑息。可是许遵这个人,偏偏不给审刑院和大理寺体面,持续上奏:阿云在县官传唤之时,能自动交待犯罪现实,应该算自首,该减轻惩罚,不能判死刑。

可是,刑部、审刑院、大理寺,都坚持阿云有必要判死刑,由于依照宋代法令,“诸**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所以,不论阿云是不是**亲夫,她图**人并且现已损伤韦姓男人的现实,满足判她绞刑了。可是,一个母亲刚刚逝世、不肯嫁人的小姑娘,真的有必要判死刑吗?

许遵以为死刑太严峻了,更重要的是在这之前宋神宗从前发过一道手谕,明确指出犯人在官员用刑前照实招供,视为自首,能够减轻惩罚:“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必,但引断例,全部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可是,刑部大理寺的官员们,才不去管阿云可不不幸,他们只信任大宋律法,就算皇帝以为算自首,没写进宋朝律法的,就不管用。所以,大理寺的官员们顶住压力,坚持判阿云绞刑。

万万没想到,许遵此刻被调回了京城,担任大理寺卿。这下好了,许遵说的算了,直接改判阿云案——可是大理寺等其他官员都不信服,把这事儿闹到了宋神宗这儿。

宋神宗经过许遵了解了来龙去脉之后,也觉得十分尴尬。这么小的一个案子,并且现实清楚,怎样就闹到了皇帝面前呢?宋神宗理解,这正是他最头疼的当地:官员们执着于祖先礼法,不肯做一点改动,可是北宋现已比年财务亏空,当地上赋税严峻导致暴乱**……这么一点小事都要闹这么久,更何况大事?

宋神宗是希望改动现状的,所以,听完许遵的陈说之后,他找来了当朝最重要的两人大臣议论,这两人便是王安石和司马光。

王安石建议变法,天然十分厌烦那些死守祖先礼法的官员,所以支撑许遵的判罚;司马光支撑大理寺,以为全部都应该按法令条文履行,不能改动。

所以,两人争辩的现已不是登州阿云案,而是王安石的新法能不能履行的问题。朝廷官员天然也理解,所以议论纷纷、各自站队——当然,坚守礼法的文官集团不肯屈从,就算皇帝亲身解说“自首”的界说和弛刑条件,中书省仍然不肯改动,不肯把宋神宗的旨意写进法令。

宋神宗终究生气了,直接下诏特赦阿云,免其死罪,判流放。没过多久,宋神宗大赦全国,阿云九死一生,终究成婚生子,过上了正常人的日子。

可是,十几年后,王安石死了,宋神宗也驾崩了。宋哲宗继位,司马光当上了宰相。他马上重审案子,尽管正史并未记载,但大都研究者以为,阿云已然被再审,并且司马光坚持不能减轻处分,那这个小姑娘难逃一死。

司马光是报复吗?应该不是,由于关于其时大大都的文官士大夫而言,祖先礼法是大于全部的。一个小小的民间女子,生死并不重要,可是牵扯到礼法问题,就决不能让步。

文官集团的强壮,便是建立在“礼法”的基础上。也便是说,“法”的条件是“礼”,全部都要依照“礼”的标准行事,皇帝也要遵循才行。只要这样,遵循礼法的文官们才干握紧权利。

这一事情的可怕之处就在这儿:阿云这个弱女子就算有宋神宗的特赦,终究也难逃一死。为什么呢?由于礼法大于人命,也大于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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