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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假贷与涉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违法民刑穿插案

2013年12月10日,陕西某利市公司聘任张某良担任该公司商洛分公司司理,由张某良全权负责分公司理财作业。

张某良任职期间,分公司以出资陕西某瑞缘公司金矿项目为名,向社会大众宣扬,并以月利率1.2%至1.8%为钓饵,面向社会大众揭露吸收存款,以陕西某蕾公司为告贷人,某利市商洛分公司为保证人,与集资参与人签定告贷担保合同。

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合计与集资参与人签定告贷担保合同413份,触及集资参与人205人,合计吸收资金8619.19万元,已兑付本金326万元。被告人张某良依照陕西某利市公司实践操控人杨某站的指示,将上述资金转入杨某站指定的账户。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张某良在某利市商洛分公司作业期间,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直接或直接开展业务员,宣扬公司实力,以高息为钓饵,面向社会大众不合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打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次序,已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良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建立,依法应予惩办。结合被告人张某良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和悔罪体现,判定被告人张某良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提 示

今年来,部分企业以出资金矿、煤矿等为名义,许诺无风险、高收益,揭露向广阔出资者宣扬吸收大众资金,企业自设或经过相关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本身供给担保,此行为是不合法集资套路。

该案分公司以出资陕西某瑞缘公司金矿项目为名,向社会大众宣扬,并以高利率为钓饵,面向社会大众揭露吸收存款,以陕西某蕾公司为告贷人,某利市商洛分公司为保证人,与集资参与人签定告贷担保合同,是为典型的不合法集资套路。

广阔出资者应当进步警觉,防备不合法集资圈套。

文章来历:陕西省当地金融监督管理局,版权为原创方一切,不代表本刊观念,如有侵权请联络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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